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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场所检测评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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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4-04-17  |  阅读:1469

详情介绍

    公共场所检测评价据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、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(卫生部令80号)及《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》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”有效期的、复核许可证复核期,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;并提供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,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,应当提供两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。

    公共场所检测评价服务对象: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要求七大类28种场所

检测类型 具体指标
室内空气     一氧化碳、二氧化碳、甲醛、可吸入颗粒物、空气细菌总数、氨、苯、TVOC等    
集中空调 嗜肺军团菌、新风量
风管内表面 积尘量、细菌总数、真菌总数
送风中 可吸入颗粒物、细菌总数、真菌总数、β溶血性链球菌
   
   根据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、《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、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用品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,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;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、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。

    服务对象:酒店、宾馆、公共浴室、理发店、美容店等

检测类型 具体指标
茶具、毛巾、餐具、浴盆、拖鞋、美容工具、理发工具 细菌总数、大肠菌群、致病菌、感官指标、霉菌等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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