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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公共场所卫生检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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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4-12-04  |  阅读:824

详情介绍

    广州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有共同的卫生学特点:人口相对集中,相互接触频繁,流动性大;设备物品供公众重复使用,易污染;健康与非健康个体混杂,易造成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传播;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、流动性大。其环境的卫生质量与整体人群的健康水平关系极其密切。

    法规要求

    根据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、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(卫生部令80号)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、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、微小气候、水质、采光、照明、噪声、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,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;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、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。

    2.申请资料要求

   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,应当提交下列资料:

    (1)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;

    (2)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,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。

    3.服务对象

    广州公共场所卫生检测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要求七大类28种场所,包括宾馆、旅店、招待所、公共浴室、理发店、美容店、影剧院、录像厅(室)、游艺厅(室)、舞厅、音乐厅、体育场(馆)、游泳场(馆)、展览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、图书馆、商场(店)、书店等

    4.检测标准

检测类型 具体指标 评价依据
空气卫生 温度、相对湿度、风速、照度、二氧化碳、一氧化碳、甲醛、可吸收性颗粒物、空气细菌总数、连续噪音 GB 37488-2019《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》
加测指标 苯、甲苯、二甲苯、氨、室内新风量等
用品用具 细菌总数、大肠菌群等
加测指标 pH(棉织品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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